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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况解析
编辑:道一国际 时间:2025-03-11

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以下豁免条款无效:

首先,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其次,由于故意或严重的过失,造成对另一方的财产损失。

例如,第一类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豁免条款。

这种类型的条款无效,因为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允许一方以人身伤害对他人免于人身伤害,则应以合同的形式宽容其侵犯他人的生活和健康,这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宪法原则相反。

例如,QI与Daoyi 签署了一项培训协议,规定除非公司有意或严重疏忽,否则训练期间受伤的后果应由Qi本人承担。

在课程期间,教练的非法行动导致QI受伤。法院裁定,培训协议的豁免条款无效,公司需要补偿质量的损失。

第2类,因故意或严重疏忽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声明

该条款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如果允许存在,它可能会导致一方使用该条款有意或由于严重疏忽而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和利益,而无需责任,这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例如,小李通过Daoyi 派出了宝贵的计算机,而 的条款则指出,他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员故意将计算机随意丢弃,造成损坏。该豁免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常见的免责声明,例如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负责任。

雇主和雇员同意“对工作有关的伤害不责任”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为这样的豁免条款违反了宪法保护劳工权利的原则以及民法诚实,可信赖和公平的原则。

例如,Daoyi 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人签署了一项条款,即“对工作有关的伤害没有责任”,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本条款不能免除工厂的赔偿责任,工人有权获得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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